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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6月20日
观察·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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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项目开发不得超三年

为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管理,国土部、工商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向各地发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自2008年7月1日起执行。

2000年和2006年发布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示范文本、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示范文本(试行)同时废止。据悉,合同要明确填写建设项目的开工时间、竣工时间。属于商品住宅项目的,原则上开发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年。若受让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日期开竣工建设的,须按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根据示范文体,受让人应在按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后,方可持合同和出让价款缴纳凭证等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

(《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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