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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6月30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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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聘问题,当慎之又慎

劳动者热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第二十八条

5月8日,国务院法制办会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草案共有45条,主要就劳动合同法贯彻实施中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经济补偿与赔偿金的关系、劳务派遣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规定。此外,草案还对劳动关系的概念、劳动关系的中止、政府安置困难人员的公益性岗位的劳动合同等问题作了规定。该草案公布并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后,引起了职工的广泛关注。

职工们纷纷反映这一草案将《劳动合同法》具体化,使这部良法更具有操作性,有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作为工会工作人员,特别是作为在一线从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问题报道的工人报记者,整天与来访的职工打交道,对于职工们的喜怒哀乐有着深切的感受和体会。在与职工特别是一些反映问题的职工交谈中,也听到了他们对《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草案),特别是对条例(草案)的第28条规定的14种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文发表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部分身体不好的职工认为:条例草案第28条的第八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样的规定说好听一点叫做“不人道”;说难听一点,有些“卸磨杀驴”的味道。他们认为这种规定对身体不好的职工来讲简直是雪上加霜,希望能帮予以反映。

不少职工针对条例草案第28条的第九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提出质疑和反问:“什么叫不能胜任工作”?他们认为草案没有对此做出明确规定,不具备明确的操作性。特别是在目前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的情况下,如果老板说你不行就不行,很容易被用人单位当做随便开人的理由,这条似乎是专为用人单位设置的,贯彻起来反而会让他们这些打工者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有职工反映:条例草案第28条的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即“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诚然,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是铁饭碗,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在法定条件下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我们是可以理解的。但这似乎赋予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更大自主权。

也有一些对法律相对熟知的工人读者反映:这个(草案)缺乏对行政执法和行政监管的细化规定。如同《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不起作用一样。法律制定得再好,如果执行不到位,那也只是纸上的东西,等于白搭。其中一位工人还以亲身经历举例说:“我所在的单位就长期要求员工加班,我们平时一周连一天休息都保证不了,‘五、一’、‘十、一’、‘春节’这种国家规定的法定假期都被要求加班,而且还没有加班费,这种情况根本就没有人管”。你给劳动监察部门打电话投诉,对方要求你实名举报,否则不予受理。而真要实名举报公司的这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做法,就要冒着丢掉饭碗的危险。可我们要养家糊口,不能随便丢掉好不容易争来的这份工作!比较起休息权来,有份稳定的工作就显得更为重要了。

所以,众多工友期待向制定法律的部门反映他们的要求,确保《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能够真正成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一部好法律。

(郝振宇 邹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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