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家庭暴力受害者可申请法律援助
本报讯 法律援助机构为经济困难的公民或者特殊案件的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无偿法律服务。昨日,在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委员们就《陕西省法律援助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
据了解,《修订草案》第十条规定:“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的受害者请求赔偿或补偿的,因使用假劣化肥、农药、种子和其他农业生产资料,以及环境污染造成损害请求赔偿或补偿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的情况均可申请法律援助。”第十一条规定:“公民因见义勇为造成人身损害请求赔偿或者补偿、农民工因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和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机构不再审查其经济状况。”
《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规定:“法律援助人员凭法律援助机构的证明调查取证时,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相关组织应当免收档案资料查询费、咨询服务费、调阅档案资料保护费、证明费。对原件复印、微缩胶片复印、翻拍、扫描等相关材料复制费,给予减收或者免收,减收后所收费用不得超出原材料成本费。”“公证机构应当对法律援助的受援人减免公证费。”《修订草案》第二十二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
《修订草案》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人申请的事项属于法定实效即将届满、必须立即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和其他紧急情况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即时决定是否给予法律援助。”
本报记者 薛生贵 实习生 楚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