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省建设厅日前下发《关于住房公积金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有关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对灾前已经发放、灾后却不能按期偿还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延长还款期限6个月。
省建设厅对于灾区不能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2008年年底前不催收不催缴不罚息,不作为不良记录,不影响其继续获得受灾地区的其他信贷支持。 (杨一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