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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09月03日
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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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议“洛阳样本”

·火言·

洛阳市第一份“区域性行业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协议”签署,70余家没有公章的个体加工户负责人在协议上按下了红红的手印。自2007年底发端的洛阳式“工资集体协商”目前已经覆盖了该市46万余名职工。(见本报昨日二版头条)

资强劳弱的现实环境,使得工资问题让职工处于极其被动的境地,至于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就更无从谈起,因此劳动关系不和谐、劳动争议不断几乎成为常态。我们知道,工资集体协商,就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毫无疑问,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会大大增强职工维权的底气,保证职工工资随同企业效益的增长而增长。今年两会,“工资集体协商”首次写入政府工作报告,其意义非同一般。

然而,现实情况却让这一制度陷入了困局,不免遇到纸上谈兵的尴尬。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缺乏有效的行政刚性。2007年12月6日,洛阳市政府发出140号文件“关于深入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意见”,已建工会的企业应当全面实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未建工会的企业应当通过区域、行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覆盖。这是河南省第一份相关的政府文件。

以政府文件的形式使得工资集体协商具有严肃性和刚性,也让工会找准了方向,增强了工会谈判的信心和主动性。对企业而言,会促进其执行的主观意愿,这就使得纸上的制度走进了现实中,这就是“洛阳样本”的标本意义所在。

“洛阳样本”树立起了工资分配要协商的意识,既促进了企业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又促进了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有效地预防和减少了劳动争议的发生。这一成功做法得到了全国总工会主席王兆国的批示,要求总结和推广经验,真正做到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愿“洛阳样本”遍地开花,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惠及广大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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