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月记薪天数如何计算
百事通先生:
贵报2008年9月10日第3版,法律视窗栏目,《中秋小长假加班费咋算》一文中,计算加班费的月平均天数标准原来是20.92(天),国家调整公休假增加一天公休后,月平均天数标准应是20.83(250/12)(天),不知你们怎么计算为21.75(天)请回答!
商洛读者刘卫华
刘卫华先生:
关于月记薪天数,今年1月份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中有如下规定:
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据此,职工全年月平均制度工作天数和工资折算办法分别调整如下:
一、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
年工作日: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
季工作日:250天÷4季=62.5天/季
月工作日:250天÷12月=20.83天/月
工作小时数的计算:以月、季、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
二、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x8小时)
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因此相应地将月工作时间调整为20.83天,月记薪天数为21.75天。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