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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10月20日
要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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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物价局

下发供热价格管理通知

本报讯 10月14日,为规范供热价格行为,维护供用热双方合法权益,西安市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就加强热交换站、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下发通知。

通知要求,市物价局负责城三区以内热交换站、自备锅炉供热的价格备案审核工作,其它地区由所辖区县物价局负责。对热交换站、居民小区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实行严格的协商备案审核制管理。进一步明确热交换站、自备锅炉供热价格定价程序,制定热交换站、自备锅炉供热价格,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公平负担、充分协商、节约能源的原则,据实测算、充分协商并认真审核价格公示,公示期为5天,公示期满后方可执行。同时,供热期结束后,供热单位应该在一个月内向用热人公示供热期热费收支情况。小区自备锅炉具备计量条件的用户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基本热价可以按照总热30%-60%的标准确定,具体比例由供用热双方协商确定。供热方应自觉执行供热价格政策,不断提高供热质量,热系统运行期间室内温度低于16度的,必须相应降低供热价格,因故停止供热的,应该提前公告并按天向用热户退费。市及各有关区、县价格检查机构要在每年供热期开始前后加大供热价格执法力度,集中时间开展供热价格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在供热中的各种价格违法违纪行为,以维护正常的供热价格秩序,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薛生贵 实习生 袁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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