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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10月21日
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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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工作的几点建议

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工作,是全面落实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办企业方针,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维护职工利益,保障职工民主权利,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促进企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单位应紧紧抓住企业改制契机,紧紧抓住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企业生产经营的重点、企业改革发展的难点问题进行公开,使这项工作由点到面,由浅入深,逐步深化。使广大职工在知情中理解企业,积极的参与改革,为企业的发展献计献策,使这项工作始终保持了良性发展的好势头。但从目前.我企业推行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的情况看,工作发展还不平衡,仍然存在着不到位的问题,制约着企业的发展。

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认识有差距。部分干部职工民主意识淡化,对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的重要意义认识不足。有的不想公开,认为企业有自主经营权,搞公开“多此一举”,浪费时间,仍然保持过去那种我说了算,我管理你服从的“长官意志”愚民作风;有的不愿意公开,认为“身正不怕影子歪,没有必要”;有的不知怎样公开,认为哪些公开哪些不公开,界限不好掌握,不该公开的公开了,搞不好会出“乱子”,影响企业的内部稳定,还是不公开为好;有的不敢公开,自己屁股不干净,公开后“狐狸的尾巴”露出来,成了众矢之的;还有的怕找麻烦,公开后职工提出一些意见,企业办不到,职工不买帐,左右不了职工的情绪等等。由于存在着以上错误认识,造成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工作广度和深度不够,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2.深化不到位。满足已取得的成绩,觉得企业效益逐步好转,职工的热点问题解决的差不多了,安于现状,缺乏进取意识,对于厂务公开的进一步深化,不去深入的研究。

3.工作不规范。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工作随意性很强,想公开就公开,不想公开就不公开,想公开什么就公开什么,想什么时候公开就什么时候公开,想在什么范围公开就在什么范围公开,全然不按公开的程序办事,全然不管公开的效果;更有甚者,公布虚假数字,蒙混过关,走一步说一步。

4.制度不完善。虽然成立了厂务公开领导小组,制定了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但相当数量的实施意见和细则都是按照上级文件照抄照转,措施不具体,制度不配套,缺少与其相适应的一系列配套的相关制度,因此,执行起来缺胳膊少腿,没有支持平台,职责不明确,渠道不畅通,工作无监督,好坏无考·核,因而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工作可做可不做,做好做坏无人过问。

要解决以上问题就要采取如下措施:

1、提高认识,明确责任。推动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健康发展,必须按照与时俱进的要求,不断提高思想认识,特别是企业党政一把手的思想认识。企业领导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贯彻“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就必须坚定不移地坚持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在政治上保证职工主人翁的地位,在制度上落实职工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在权益上维护和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而厂务公开则恰恰是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的指导方针在企业得以贯彻落实的一种手段和载体,是“三个代表”思想在实际工作中的具体运用,从而加深对厂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为深化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工作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2、细化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的内容。实行上下联动的三级公开网络。即:公司为第一级、车间(科室)为第二级、班组为第三级的树型结构网络,使公开的内容由大到小,由浅入深。

3、完善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制度。在原有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和实施细则等规章制度的基础上,还需要建立健全以下制度:一是目标责任制度。就是把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的任务层层分解,落实到三级公开网络中的领导、部门和人员,逐级签订责任状,特别要强调行政领导和行政部门是厂务公开的主体,强化第一责任人的意识,使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工作一级抓一级,层层有人管。二是定期报告制度。抓好职代会这一载体,坚持每半年或一年向职代会报告一次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情况,切实落实职代会的审议决定权和否决权,未经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决议视为无效,未经过民主评议和民主测评,大多数职工不拥护的领导,不能提拔或由上级管理部门采取相应的措施。三是职工评价制度。采取测评、问卷、设立意见箱、召开座谈会、开通热线电话等形式,请职工对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情况进行评价,由职工监督委员会将意见整理后报给上级领导和有关部门,限期整改。四是效能监察制度。对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对公开的形式是否恰当、程序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整改是否有效等,选题立项,进行效能监察,使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工作健康发展。五是考核奖励制度。定期对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六是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违反厂务公开民主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公开、假公开、虚公开、压制民主、打击报复、导致矛盾激化,影响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要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部门的责任,给予必要的组织和纪律处理。

(刘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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