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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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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被纳入医保试点范畴

本报综合消息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和财政部联合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对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日前下发的《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做出了部署。

此前很多高校都采取学生入学自愿参加商业保险的方式,但在大病保障上,商业保险仍显得力量不足,大学生一旦患上大病将难以承受。为此,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意见规定大学生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按照属地原则通过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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