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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台新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
本报讯 省政府日前出台新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决定从11月1日起,将过去由水利、地税等部门合收的水资源费交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办法规定,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地下、江河、湖泊、水库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将依照该办法缴纳水资源费,省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市、县、区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陕西省取水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取水许可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费征收的管理和监督;水资源费按照取水许可权限,分级征收。未取得取水许可证取水的,由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取水、补缴已取水量的水资源费,并予以处罚。
同时,办法还规定,水资源费以取水户为单位,按取水量计收。水力发电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发电量计收;开采煤炭、石油等行业的水资源费按原煤、原油的开采量计收;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作为资源水价计入供水价格,其他企业缴纳的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
(秦延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