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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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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国周末-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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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吃回扣数额较大算受贿”太含糊了

最高法与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到“医生和教师吃回扣”算受贿。

司法实践中,医生和教师收受商家贿赂,即使数额较大,往往以退钱退物了事。只有医院和学校一定级别的领导,犯事后才有可能以受贿罪吃官司。

反商业贿赂难以涉及普通医生和教师,一方面是法难责众,另一方面是现行刑法有漏洞——刑法设定的受贿罪是否涵盖医生和教师不够明确。从今往后,这种既不合法又不合理的现状有望改观。

《意见》的价值,不仅在于把医生和教师吃回扣纳入打击商业贿赂犯罪的范畴,而且第一次全面梳理了商业贿赂的具体形态,首次明确现行刑法所设定的个人和单位受贿罪及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八种贿赂犯罪之罪种,对认定商业贿赂犯罪全部适用。如此一来,以往司法实践中,地方检察机关和地方法院相对自由地解释、认定具体商业贿赂犯罪个案的“裁量权”受到了相应的约束。

但《意见》仍存在不足和缺憾。譬如,是否构成受贿罪的判别标准并未确立明白无误的硬杠杠,而采用了伸缩性较大的“回扣数额较大”的含糊表述,这就留下了不小的权力寻租空间。此外,药品或教育用品供应商为医生和教师提供包括出国旅游在内的“财产性利益”被纳入了受贿打击范畴,但供应商为医生和教师提供“出国培训”“出国考察”等冠以业务进修和交流的“财产性利益”,这一次却仍然未能纳入打击范围。

最后提条建议增加一项补充规定:医生和教师受贿一经查实,即便够不上判实刑,当终身取消该其行医或执教的资格。(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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