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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1年05月05日

陕西工人报工报视线·社区 社会进步不可承受之重 城墙根下的夕阳红 董矿社区3000万元打造文明社区 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途径 浅谈新形势下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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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报视线·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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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进步不可承受之重

关注一线员工“过劳死”现象

最近几天,新浪微博上“普华永道女硕士过劳死”的帖子引起了网友的热议。据报道,帖子称普华永道一名女员工由于疲劳诱发了急性脑膜炎,于4月10日不幸逝世。女员工名叫潘洁,是上海交大刚毕业不久的女硕士,年仅25岁。记者就此展开调查,普华永道公司回应否认潘洁是“过劳死”,不少专家认为“过劳”是死亡诱因。

查询对“过劳死”解释:“过劳死”(Karoshi)源自日语“过劳死”(过度劳累工作导致死亡)。“过劳死”是因为工作时间过长,劳动强度过重,心理压力太大,从而出现精疲力竭的亚健康状态,由于积重难返,将突然引发身体潜在的疾病急性恶化,救治不及时而危及生命,据报道:日本每年约有1万人因过劳而猝死。根据世界卫生组织调查统计,在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地都有过劳死流行率记载;而“过劳死”一词是近15年来才被医学界正式命名。

有媒体报道,一项调查甚至显示六成国人处于“过劳”状态。“过劳死”,生命不能承受之重,正在严重地威胁着更多的劳动者,必须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

超时劳动何时了 一线员工喊“过劳”

我国实行劳动者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但是,超时劳动的现象比比皆是。

不少职工向笔者诉说加班加点之苦,弄得他们一天到晚满脑子里装的是上班上班,没完没了地加班加点。他们从早上八点上班,除了一两个小时的吃饭时间外,一直要干到晚上十—二点。一年到头没有节假日,到头来连一分钱的加班工资也没有。

我省一家水泥企业的十几名职工说:“我们在法定节假日加班,企业从不按规定给我们发双倍的工资。厂里任务忙,我们理解,按规定发了加班工资,我们心里多少有些安慰。”另一位职工接过话茬说:“这样长期下去,身体受得了吗?没有了身体,拿什么挣工资来养家糊口呢?”

在建筑工地,职工超时劳动更是很普遍的事了。最近,笔者先后走了大大小小二三十个施工工地,一谈到加班加点不少工人就七嘴八舌地说开了:“我们每天要干十三四个小时的活,干活干得不知道日子了,连哪一天是双休日,哪一天是节假日都不知道了。”当笔者问到老板是否给发加班工资时,这些工人苦笑了一下:“只要不克扣工资就烧高香了,哪还有什么加班费呢!”这些工人告诉笔者,工人常常干活累得实在撑不住了,蹲在湿墙角也都睡着了。

还有一些建筑企业的年轻工程技术人员说:“一年到头,节假日、双休日,都不让休息,也没有加班工资。不怕你见笑,我们连谈恋爱的时间也没有,看见人家双双对对逛商场、进公园,都羡慕死了。说正经的,平时连看专业技术书籍的时间也没有。”甚至有个别企业规定,加一天班发30元钱,不参加加班的,一天至少还要扣50元钱。

在一些劳动密集型企业,尤其是一些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和沿海来料加工型企业,加班成了家常便饭。譬如,一些企业投机取巧,把劳动定额定得很高,即使是手脚非常利落的工人,也难以8小时之内完成劳动定额。完不成劳动定额,就拿不到基本工资,为了多挣点钱维持生存,工人们只好被迫“自愿”接受加班,有的甚至每天工作长达16个小时。企业这么做,一方面是变相延长劳动时间,压低人工成本;另一方面还规避了以更高的工资率支付工资的法定责任。

有一些机关单位的干部,加班加点的问题也不少见,常常为给领导写什么汇报材料,什么讲话稿,不得不挑灯夜战……

综合国内外有关科学研究资料和有关专家的解说,表明长时间劳动对人的生理和心理承受能力会产生很大影响,会使人产生厌倦情绪,心理烦躁,工作效率低,生活规律被超时劳动所打破,人的体力长期透支得不到补充,严重危害健康,实行法定休息时间的规定是科学的。

呵护员工生命 必须遏制超时劳动

何以造成超时劳动?从表象来看,主要是一些单位的领导法制观念薄弱,漠视劳动者的休息权。加班不仅仅是否按时足额发了加班费,更重要的是劳动者有正常的休息权,不能用金钱来代替。有一些企业片面追求短期经济效益,而不顾工人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以求用最低的成本换取利润的最大化。还有一些企业的领导不能科学的安排生产计划,合理配置人力资源,随意提高劳动定额,要么极端地搞什么减员增效,要么搞什么大轰大嗡式的“人海战术”,靠“大干××天”,“时间过半,任务过半”口号等粗放式的管理手段,完成生产任务。建筑工程在招投标时片面要求施工企业“工期越短越好”,否定了科学的定额工期,迫使施工单位不得不赶工期、抢进度。

一些企业将加班演变为一种“企业文化”,颇耐人寻味。

在这样的所谓企业文化中,一些废寝忘食、经常加班的员工常常受到老板鼓励和夸奖;相反,谁要是经常按时下班,则可能被视为“不够敬业”,不但自己不自在,而且也会遭领导侧目,实际上这种风气多多少少在鼓励着工人为企业多加班。

更可怕的是,绝大多数的加班都没有经过工会的同意。《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才可以延长劳动时间。”但现实是,绝大多数的加班并没有征求工会和劳动者的同意,更不要说协商了。

在中国整体劳动力过剩、就业不充分的背景下,个人在企业面前毫无疑问是弱者。虽然不想加班,但为了吃饭,为了家里的老人与孩子,工人们只好把怨言和不满往肚子里吞,期待工会来阻止这种无休止的加班,期待工会帮助自己讨回应得的加班费。可是,在不少企业让工人加班,根本不征求工会意见,而工会对此无能为力。

笔者不由得想起了马克思论述的剩余价值学说,就是资本家靠提高劳动定额标准和延长劳动时间,掠夺更多的剩余价值。然而今天,很多企业复制了马克思揭示的资本家的手段,通过职工的超额劳动时间、超额劳动强度来实现其超额利润的。

我国《劳动法》仅对加班的薪酬进行了规范,但对加班的强度及加班导致“过劳死”等均未作明确规定。正因为没有法律的约束,一些企业为了片面地追求经济效益,便肆无忌惮地要求员工加班加点地工作,把员工的血肉之躯当成了满负荷运转的机器。一旦超过了这个极限,身体机能就会严重受损,长此下去,不发生员工“过劳死”事件,那便是奇迹了。

上个世纪80年代,蒋筑英、罗健夫等杰出人物的英年早逝,让人们关注起中年知识分子的健康。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改善知识分子生活条件的政策:提出带薪休假、给知识分子做健康体检等等。可惜的是,有些政策由于种种原因未能得到及时的解读和完整的执行,未能成功阻止“过劳死”的侵袭。

劳动监察部门有义务监督用人单位执行《劳动法》的情况,《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对于违反法律,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每个劳动者每人100—500元的标准进行处罚。这样的标准是否有力被认为值得怀疑。一些用人单位存在严重不合理甚至不合法使用劳动力的情况。由于我国现有法律法规还没有关于“过劳”、“过劳死”的明确规定,这直接导致了维权难、索赔难、监管难。

关注“过劳死” 政府、企业和工会都不应缺位

随着“过劳死”人数的增加,劳动者渴望受到保护的意识也在逐渐增强。政府和政府劳动保障部门应该彻底监察、督察、监督企业过度加班加点问题。对于那些员工经常加班加点的企业,政府和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不应该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更不能等闲视之,应该责令禁止和予以重罚。

劳动监察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劳动监察网络体系,与工会组织联合起来,实行联合监察,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有力干预和查处,切实维护劳动者的休息权。

员工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企业利益必须为其“让路”。因此,我们呼吁企业要以人为本,从敬畏和尊重生命的角度出发,叫停无节制的加班加点,让员工做到劳逸结合。企业应合理安排生产计划,提高劳动效率,特别注意维护劳动者的权益,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工会组织要敢于为劳动者说话,与企业平等协商在劳动法规定的范围内合理、适当地安排加班,对企业单位长时间、无休止地安排加班甚至强行劳动者加班的行为,应坚决予以制止。

在曾经“过劳死”多发的日本,“过劳死”早已不仅仅是一个社会伦理问题,而是作为一个法律问题活生生地出现在社会现实生活之中。资料显示,1994年,日本劳动省就已正式把工作过度列为职业灾害,日本官方又在近年把“过劳”正式列为职业病的一种,“过劳死”已写进了日本法律。

而在中国,迄今为止,“过劳死”在法律上仍是一片空白。发生于2000年的中国首例“过劳死”索赔诉讼,就因为劳动部门不承认有“过劳死”一说,一审法院判决原告败诉。同时,立法部门应对《劳动法》进行修缮,明确加班的限度与强度,明确企业致员工“过劳死”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当然,劳动者也要增强法律意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自我保健意识。

社会进步的最大目的和最终意义,正是给予人、给予生命的最大限度的呵护、关怀与尊重。因此,我们呼吁全社会重视“过劳”和“过劳死”问题,为劳动者创造和谐的工作环境,既让劳动者体验到劳动的兴趣和快乐,又要享受休闲的乐趣,使劳动者身心健康,充满活力地去劳动去工作去学习,努力提高劳动者的生存环境和生活质量。

生命高于一切。关注“过劳”“过劳死”现象,政府、企业和工会,谁也不应该缺位! (王仓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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