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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1年06月28日
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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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工作的根本原则

——论党领导工会和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的统一

(上接一版)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释义》,工会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组织独立,指工会在组织上是一个独立的系统,有自己的组织机构、组织领导和组织系统。工会不是其他组织的附属物。二是活动独立,指工会的活动内容、活动方式和活动要求,要由工会自主决定。而这种活动的决定必须通过工会的组织程序,以广大会员群众的意愿和要求为出发点。三是经费独立,指工会在经费的收缴、使用、管理等方面,由工会组织通过内部的规定和程序来自行处理,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要严格把独立自主开展工作与“闹独立性”区别开来。“闹独立性”是指另搞一套与党对立的政治主张和政治纲领。中华全国总工会及其各工会组织从来把党的纲领作为自己的纲领,始终把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作为自己重要的政治原则。关键是要防止出现非法的“第二工会”。防止出现“第二工会”的根本办法,是党领导的工会能够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真正代表职工群众的利益,依法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从而把广大职工群众团结在自己的组织内。

(五)“把坚决按照工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同自觉接受党的领导紧密结合起来”,这不仅是党中央对工会的要求,同时也是党中央对各级党组织的要求。因为要做好这个“紧密结合”,不仅涉及“工会如何自觉接受党的领导”,也涉及“党如何领导工会”,这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而且,党是领导者,工会是被领导者,处理好领导者和被领导者之间的关系,领导者一般起主导作用。

这里重要的是要切实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

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党的执政地位和加强党对各方面工作的领导。这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核心。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只有改善党的领导才能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这是党中央深刻总结历史经验和立足党的现状提出的一个重要的指导方针。具体到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工作的领导,主要是要正确认识和把握党组织对工会实行领导的内容和方式。

党组织对工会的领导,最重要的是指导和引导工会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工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同党中央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保持一致。《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领导的通知》(中发[1989]12号文件)就党组织对工会实行领导的内容做过明确的规定。各级地方党委对同级工会领导的内容主要是4条:指导工会贯彻落实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工会工作指示,研究决定工会工作的重大问题,协商推荐同级工会主要负责人选,协调工会同政府部门的关系以及工会同共青团、妇联的关系。基层单位党组织对本单位工会领导的内容主要是3条:定期讨论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协调工会与行政组织之间的关系。总之,党组织对工会的领导是管方向、管大事、管工会自己不好办的事。

这就要求,工会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的方针政策和工会工作指示,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工作,重大问题提请党组织研究决定或讨论;党组织应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的工会工作指示,定期讨论研究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时支持工会依照法律和工会章程,执行上级工会的决议,独立自主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不干涉工会的日常工作。

党组织对工会领导的方式是:通过工会内党组织的活动和党员的模范作用,使党组织的主张经过工会的民主程序,变成工会组织的决议和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得到贯彻落实。

这就是说,党组织对工会的领导,不是简单地由党组织直接向工会和会员群众发出指令,而是靠工会内的党组织和党员坚决执行党的决定,采取引导、说服、教育的方法使广大会员群众接受党的主张,并通过法定民主程序把党的主张变为工会的决议和行动。党组织对工会的领导,是间接的方式而不是直接的方式,是引导的方式而不是命令的方式。

这就要求,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工会内党组织的建设,工会内的党员要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密切与非党干部群众的联系;另一方面,党组织应加强对党的工运理论方针的学习和研究,在对工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做出决定时,应坚持走群众路线,使自己的意见和决定符合实际、切实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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