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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1年0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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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和工资谈判

本报评论员 陈一民

(一)工资谈判(也称工资集体协商,本文统一用工资谈判)是集体合同制度的核心。以工资谈判为核心的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国家调整劳动关系的最基本的法律制度,它的产生和发展已有200多年的历史。

工资谈判、集体合同首先是从市场化工业化进程比较早的西方国家产生和发展起来的。据史料记载,世界上最早的工资谈判出现在1790年代的美国费城,当时这个城市的印刷、制鞋等行业的工人,就工资等问题与雇主进行谈判、签订集体合同。1850年代以后,英国以及其他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企业工会,纷纷与雇主开展工资谈判,有关工资标准的集体合同逐年增多。从20世纪初开始,各西方发达国家先后就工资谈判、集体合同进行立法,二战后法律更加完善。

据资料介绍,二战以后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相继实行集体合同;东欧剧变、苏联解体后,俄罗斯等国也开始推行集体合同;现在,工资谈判、集体合同已为世界各国普遍认可和采用。

(二)工资谈判首先在西方国家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它是西方国家一定的经济政治社会条件的产物。

首先,工资谈判是工人阶级长期斗争的结果。18世纪中叶开始的工业革命,极大地促进了西方国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也加深了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随着工人阶级队伍的壮大和阶级意识的觉醒,工人阶级争取改善生活状况和民主权利的斗争不断发展。组织工会、进行工资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就是工人阶级进行斗争的主要手段。

同时,逐渐成熟的市场经济为工资谈判提供了一定的社会条件。马克思在《资本论》中深入分析了市场经济下劳动力买卖所必须存在的社会条件。他写道:“劳动力所有者和货币所有者在市场上相遇,彼此作为身份平等的商品所有者发生关系,所不同的只是一个是买者,一个是卖者,因此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既然双方是在法律上平等的人,那么当劳动与资本结合进行生产时,劳动者和资本所有者进行工资谈判、签订集体合同,就是理所当然的事情。

上世纪30年代科斯开创的企业理论,尤其是70年代以后取得突破性发展而形成的现代微观经济学关于企业的理论,进一步为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之间实行工资谈判提供了理论根据。现代微观经济学关于企业的理论认为,企业作为一种制度安排,实质上就是投入企业的各生产要素的所有者之间的一组合同关系的一个连接点。这就是说,在企业里,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之间是合同关系。这个理论还认为,企业经营是有风险的,由于劳动者的人力资本具有不能与劳动者的人身相脱离的性质,因而劳动者承担风险的能力比较弱,所以劳动者应当获得的收入要在与企业确立的合同中得到清楚明确的规定。

(三)新中国成立后不久颁布的《工会法》明确规定,无论在国营及合作社经营的企业中,还是在私营企业中,工会都有代表工人与行政方面或资方“缔结集体合同之权”。当时全国企业大都签订了集体合同。

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实行,1957年以后集体合同被搁置起来。发生这种变化是合乎逻辑的。因为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完全依附于政府,职工完全依附于企业,企业和职工都没有独立性,双方不可能在平等条件下进行工资谈判、签订集体合同。

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工资谈判、集体合同理所当然地被重新提起。国家相继颁布实施的《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律,对工资谈判、集体合同作出越来越明确的规定。党的十六大以后,党和国家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决定提出,要“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和集体协商制度”。今年把“积极稳妥扩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范围”写入了“十二五”规划。

事情很明白,中国既然选择了市场经济,就不能不实行工资谈判、集体合同。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四)当前推动工资谈判还存在不少障碍,其中“企业不愿谈”是第一位的障碍。

“企业不愿谈”有种种说法,归纳起来主要是两点:一是企业是资本所有者投资的,企业工资分配当然由资本所有者说了算,为什么还要和工人谈判?二是市场经济强调企业自主分配,工资谈判岂不与此相矛盾?

关于企业工资分配该不该由资本所有者说了算的问题。其实,本文前面讲到的马克思140多年前的论述和30多年前现代微观经济学的企业理论,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这里要说的是,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国有企业的绝大多数领导人和私人企业的相当一部分领导人都是共产党员,在强调以人为本、民主、法治、公平、正义、人权、平等的当今中国,我们的企业理应更加重视和保障劳动者的权益。现实情况是,在市场机制的作用下,企业诸要素中,资本依靠分红,管理拿着年薪,技术有了知识产权,收益都上去了;唯独劳动仍然没着没落,工资普遍偏低,其根源就在于市场经济所要求的工资谈判机制的缺失。

关于工资谈判与企业自主分配是否相矛盾的问题。在市场经济下强调企业自主分配是完全正确的。企业自主分配是相对过去计划经济下由政府决定企业工资分配而言的。但是,企业自主分配不是企业可以随心所欲分配,也不是资本所有者单方面分配,而是要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律和要求做好分配。这主要是指:发挥市场机制对工资的基础性调节作用,执行国家对工资的宏观调控政策,通过工资谈判确定工资分配尤其是劳动者的工资分配。由此来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工资分配决定机制是“四位一体”:市场调节,国家调控,企业自主,工资谈判。在这里,企业自主分配是目标,市场调节和国家调控是企业自主分配的前提,工资谈判则是企业自主分配的基本方法。所以,工资谈判和企业自主分配是内在统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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