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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1年0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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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将开展带薪年休假检查

逾期不改加付赔偿金

本报讯 省人社厅、省总工会决定从8月20日到9月20日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用人单位带薪年休假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督促用人单位落实《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维护劳动者权利。

这次专项检查对象主要是全省规模以上企业。主要检查对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及法定节日安排职工加班又不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工资报酬的用人单位,并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对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赔偿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监督举报电话:029-87421392。

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有关人员介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再享受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杨泾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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