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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1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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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总局

旧版营业执照未到期不得强换

据新华社电 国家工商总局个体私营经济监管司日前发出通知明确,为配合11月1日起实施的《个体工商户条例》及《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制定了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今年11月1日起,登记机关对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换发补发营业执照等手续的个体工商户颁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通知明确,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采取集中换照方式。对2011年10月31日前已经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要根据个体工商户意愿,结合年度验照、变更登记等逐步换发新版《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对旧版营业执照有效期未满的不得强行换发。并强调,换发营业执照的收费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各地在换发新版营业执照时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不得搭车收费。据悉,新版营业执照提高了印刷防伪技术标准,以加盖登记机关印章的方式表明发照机关。

民族自治地区需要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上加印相应少数民族文字的,由省级工商局报国家工商总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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