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设立“消费免税月”如何
25日,商务部、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关于“十二五”时期做好扩大消费工作的意见》。商务部计划从明年开始,每年确定一个月为“消费促进月”,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开展以“扩消费、促发展、惠民生”为主题的促销活动。笔者以为,设立“消费促进月”固然能够刺激内需,但力度可能还有欠缺,我们还不如确立“消费免税月”。
一是通过税收减免降低物品价格,刺激消费效果比单纯降价销售,让企业承担降价部分成本较好。单纯的降价销售,是商家对消费者让利,如果减免税收降价销售,则是政府让利。由于降价让利的主体是政府而不是企业,因此企业更具有主动性和积极性。
二是扩大税收扶持民生的影响力,提升纳税人的遵从度。近年来,由于税收增幅大于GDP增幅,更大于居民收入增幅,出现了税负过重、国富民穷的质疑。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通过设立免税月,可以消弭人们对税收增长过快、税收没有惠及民生的看法,改变税收政策在人们心中的形象,进一步树立征纳和谐关系并提升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
其实,像设立免税日刺激消费的方式,国外已有先例。据报道,每年8月,美国许多州会设二三天甚至十几天为免税日,免税日显然会帮家长省下很大一笔钱。也有些州将免税日设在其他月份,或者一年不止设一次免税日。
当然,设立免税月可能存在企业借机偷逃税的问题。对此笔者以为,为避免商家借机偷逃税,在免税月,全部要求销售者销售商品时开具普通发票,凭票申请减税。这样,只要税务局加强零售环节税收管理,就不会存在借机偷逃税问题。(李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