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这样的“调解”不要也罢
据《河南工人报》报道,湖南少年舒欢,因家境贫寒今年不得不辍学跟表哥到深圳打工。一家塑胶丝花加工厂的老板明知他尚不满16周岁,但仍让他借用别人的身份证登记职工信息。他上班的第3天,就被一台“老古董”啤机碾伤了右手,失去右手无名指。舒欢和母亲去当地劳动站要求工伤认定,劳动站的工作人员却说只要进行司法鉴定就可以了。但他母亲事后一打听,掏1000元所作的司法鉴定并不能替代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他们再去找到劳动站理论,劳动站工作人员力劝舒欢和老板调解。最后劳动站工作人员说出真相:“你这个是童工,一作工伤认定,这个赔偿标准就会比一般的工伤赔偿高很多……你先拿这个司法鉴定结果与老板协商吧。”按《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舒欢七级工伤伤残一次性赔偿金应是20.19万元。但调解员意味深长地劝导:“把老板逼跑了,你们一分钱也拿不到……”最终舒欢和老板达成一次性赔偿11万元的协议。
令人匪夷所思的是,一个经济繁荣的地方,还会出现压缩劳动者合法权益空间的现象。看来,任何一个地方如果以牺牲劳动者利益作为发展经济的永恒道理的话,经济发展了也不会是劳动群众的天堂。如今有一个现象,压缩劳动者权益空间的手段之一,就是利用调解来恃强凌弱。
一些案例表明,为劳动者着想的劳动纠纷调解者并不多,能公正地站在双方当事人立场的调解者也不多,大多调解人更偏爱站在老板这一强势方。不少工伤致残的赔偿案件一目了然,责任分明,仲裁可以实行一裁终局制,但调解人总是对劳动者隐瞒相关的法律规定采取一吓二唬的方式,让劳动者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有些官员片面地把调解理解成为企业服务,将伤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也作为服务企业的一种形式。
当劳动纠纷的调解偏离了轨道,成为恃强凌弱的橡皮筋时,保护劳动者的法律规定也被架空了,劳动法律难以让企业老板产生敬畏之心,反而会觉得是最容易踩在脚下的法律法规。 (金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