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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1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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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规定企业有不良记录不得参与政府采购

本报讯 近日召开的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就《陕西省公共信用信息条例(草案修改三稿)》进行了分组审议。该草案提出,企业有不良记录的,2年内限制或者取消其参加政府采购、政府投资项目的资格。

草案提出,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征集主要经营管理者、个体工商户和具有专业执业资格等人员的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 (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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