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产假延长须普惠制度配套
国务院法制办11月21日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稿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拟将女职工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并规定了相应的产假待遇。
如今,大家关注产假延长与否的焦点在于用什么制度来配套,以保证产假期间女性的合法权益不打折扣。否则,产假无形中被“掺假”,很多女性只能忘“假”兴叹。大家还该注意到,对于晚婚晚育和难产产假的天数和待遇,原来的规定当中是有相关条款的,比如说,晚育是在90天产假的基础上增加18天,难产再增加15天。而在现今公布的征求意见稿中,没有看到相关的说明。说实话,这样的解释听起来漏洞百出。
调查显示,全国十余经济较为发达的省市平均结婚年龄女性为27.1岁。那么,在一个普遍达到晚婚晚育的社会里,产假作为一种社会福利,是不是就可以被压缩呢?很明显,征求意见稿忽略了两点:
一是国家出台法定结婚年龄、晚婚晚育年龄、难产假期等政策,从来都是基于广大女性的身体状况考虑,而非享受产假人数的多寡。晚婚晚育者因为身体恢复慢,比一般婚育者多休息18天产假,是尊重科学、以人为本的体现;并不是因为人人都晚婚晚育了,大家的身体恢复期就比原来短了。
二是国家的福利水平在提高,享受福利者理当比原来多。这好比老年津贴制度,如果说因为现在老年人多了而没必要发老年津贴了,这种逻辑压根就是与公众所期待的社会福利制度背道而驰的。不断提高国民福利是社会发展的刚性规律,产假作为一种社会福利,理应是越来越多,而不是找一些理由让其打折。
在笔者看来,在多数人晚婚晚育的社会语境里,多数人的产假不增反减,而只有少数人的产假增加,这样的产假制度,是值得推敲的。 (邓子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