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招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审议通过
招中标人均不得再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协议
据新华社电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草案)》。草案规定,凡属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情形外,都应当公开招标。
草案规定,禁止以不合理条件和不规范的资格审查办法限制、排斥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给予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违者处以罚款、取消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草案进一步明确了防止招标人与中标人串通搞权钱交易的规定,招标结束后依法订立的合同,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违反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骗取中标行为的,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定期限内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