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总工会
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
本报讯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陕西省总工会深入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精神,渭南市《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工作要求,确定2012年为“工资集体协商全面覆盖年”。渭南市总工会决定3月1日至4月30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春季要约行动”。
“要约”是履行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的法定程序。“春季要约行动”的开展,是企业签订和续签合同的最佳时期,对于规范企业工资分配秩序,推动企业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建立企业工资共决机制、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工资支付保障机制,促进企业健康持续稳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春季要约行动”覆盖尚未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工资协议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已签订工资协议但无正当理由未履行的企业;工资协议中工资标准低于省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企业(临渭区、华阴市、潼关县、大荔县、韩城市最低工资标准910元/月;澄城县、蒲城县、合阳县、华县、富平县、白水县最低工资标准850元/月):协议中职工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当年省人社厅确定发布的工资增长基准线(最低不能低于下线,当年没有发布的,暂可参照上年,2011年企业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5%,增长上线为20%,增长下线为7%)。
个别小企业相对集中和行业集聚的地区,不能单独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由上级工会联合会向相应一级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企业主推荐产生的协商代表提出协商要约,签订行业、区域性工资协议。
工会代表职工应主动向企业方、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提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要求,企业、行业(区域)、企业代表组织应在收到《工资集体协商要约书》之日起20日内予以书面回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工资集体协商。用人单位认为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签订工资协议条件不成熟请求暂缓的,应当书面说明情况。情况说明书由发起要约的工会存档,并报上一级工会备查。
对不应约、拒绝或者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期响应“要约”的用人单位行政一方,企业工会应通过协商途径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上一级总工会按照《工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及时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建议书》。如仍然拒绝应约的,由总工会提请同级人社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
本报记者 刘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