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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2年03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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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为全方位维护女职工权益建言献策

用法规为女职工权益撑起“保护伞”

中工网供本报特稿 全国两会期间,又恰逢“三八”妇女节,如何维护女职工权益、全面提升女职工素质成为政协委员们热议的话题。

女职工劳动保护也要与时俱进

【背景】《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自1988年发布施行,为了更好地保护女职工的身体健康,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2011年11月21日,国务院法制办经反复研究、论证、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公布。

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说:“女性农民工是城市建设者中的一个特殊群体。在美容行业,有很多从业者都是从农村出来的。”她建议从美容行业出发,修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增加有关女性农民工的权益保护内容:明令禁止对女性农民工的就业歧视,明确规定男性农民工与女性农民工同工同酬,明确规定女性农民工的孕期、经期、产期、哺乳期的特殊保护,根据本地区的现实条件给予女性农民工特殊的养老、医疗、生育等方面的社会保障。

加强建设女职工维权机制

【背景】去年的全国两会上,有政协委员披露: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存在着许多不容忽视的问题,中小非公企业是重灾区。餐饮服务业只招用黄金年龄段的女职工,有的企业女职工怀孕期间仍从事禁忌劳动,孕、产、哺乳期女职工被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现象依然存在……

全国政协委员、四川省总工会原党组书记胡先春建议:设立女职工维权热线电话和女职工参与劳动争议调处等多种途径,为女职工提供法律服务,并进行有关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的普法宣传。

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设立妇女维权法庭,将法院的司法优势与妇联的维护妇女权益工作相结合,专门审理涉及妇女权益保护的案件。全国政协委员张晓梅建议这一范式在全国推广,进一步规示范妇女维权法庭的人员配备、案件受理范围、诉讼案件的特殊保护措施等。

全国政协委员、民革中央委员、天津市河北区政协副主席、妇联委员冯幸耘从全社会关爱女性的角度出发,建议制定可行性的措施办法,相关政府监管部门要履行好自己的监管职责,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 (毕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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