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12年03月12日
权益保障
03

兼职期间受伤两用人单位均需担责

百事通先生:

张某原为甲厂工人,后因工厂效益不好,放了长假。后张某应聘于乙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受伤,导致伤残。乙公司支付了医疗费,但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甲厂则认为张某不是在本厂工作受的伤,本厂无需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请问张某的工伤应由谁负责?

职工小张

小张同志:

法律人士认为,《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所以,甲厂、乙公司都有义务为张某缴纳工伤保险费,对于张某的工伤,应由乙公司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百事通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