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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2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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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部

将征收中外企业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补偿费

据国土部网站消息 国土部日前下发通知称,要做好中外合作开采石油资源补偿费征收工作。业内人士称,中外合作企业税费征收再度加强,资源浪费与环境污染有望得到进一步约束。

通知称,中外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应依法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通知所指石油资源包括常规石油、天然气,以及煤层气等非常规油气资源。中外合作开采陆上、海上石油资源补偿费实行属地化征收,由合作区块采矿权范围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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