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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2年04月16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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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企业成劳动争议案件“主力”

私企成为劳动争议“主力”、一些用人单位依然不适应《劳动合同法》、恶意诉讼频现、涉案人数众多的群体性案件屡见不鲜……4月13日,北京市海淀区在“开放日”活动中,向社会公布《海淀区劳动争议审判状况白皮书》,介绍该院劳动争议案件审判的情况。

据悉,2011年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3252件,从劳动争议诉讼涉诉企业类型来看,非公企业发生劳动争议案件2959件,超过受理案件总数的90%;从引发劳动争议的原因来看,案件以追索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金为主,其中追索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提成、奖金)案件1897件,占案件总数的近60%。

法官在审判中发现,尽管《劳动合同法》已实施4年多,但不少用人单位“新法过渡期”仍未完成。“不适症”包括两种:一是受固有的管理模式及行业经营环境的影响,部分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依然采用“熟人式”、“信任型”用工等家族式管理模式。二是部分用人单位采用隐蔽用工方式规避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义务,诸如部分大型国有、集体企业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分化用工模式,导致同工不同酬;餐饮企业将后厨承包给个人,再由承包者自行招用劳动者,导致用工不规范等。

另外,因为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及福利待遇的同一性,某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利益冲突,极易产生个案辐射效应并引发数人群体性诉讼。涉案人数众多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亦不鲜见。

同时,国有企业改制引起的待岗、保留劳动关系以及因办理退休手续等引发的纠纷,往往是历史遗留问题,带有较强的政策性,很难通过现有劳动法律的适用来有效化解。政策性纠纷案件多现以及劳动争议案件的群体化发展趋势,给社会稳定带来较大的压力。

值得注意的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恶意诉讼频现。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一方利用自身掌握全部管理性元素的优势,在不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现金支付工资的情况下,否认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从而使劳动者一方处于完全被动境地;另外,部分员工利用在职期间参与管理的便利,在离职时拿走用人单位留存的劳动合同文本或在空白纸张上私自加盖单位公章,之后起诉用人单位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及相关提成、奖金等。

用人单位败诉或部分诉请未获支持的成因主要包括用工欠规范,管理制度存在漏洞;管理性档案缺失,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等。而劳动者则常因举证能力低、误读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就仲裁时效提出抗辩等原因而败诉。

(张伟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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