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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2年0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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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拟规定基金会不得资助营利组织

本报讯 据民政部网站消息,民政部昨日就《关于规范基金会行为的若干规定(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基金会接收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不得资助营利组织。

意见稿进一步规范了基金会接收和使用公益捐赠的行为,在捐赠接收方面,一是规定基金会应当通过订立书面捐赠协议等方式与捐赠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应当确保捐赠的公益性;二是规定捐赠收据的开具应当在实际完成了捐赠财产接收程序以后,不能提前或虚开捐赠收据;三是明确了确认非现金捐赠入账价值的依据;四是明确了基金会接收食品、药品等捐赠物品时要确保其具有使用价值;五是对基金会接收企业捐赠本企业生产的产品的行为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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