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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2年0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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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税总局

股票分红视情况缴纳个税

本报讯 据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消息,昨日,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在其官网纳税咨询栏目中对网友提出的问问一一作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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