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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2年07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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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仍然是“牛鼻子”

——九谈贯彻实施《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本报评论员

《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民主管理活动中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事项,依照《陕西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这也就是说,《陕西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遵从了已有法律的规定。

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集体协商谈判,签订集体合同来确定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种普遍通行的做法。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劳动关系的市场化带来了劳动者与企业利益的明晰化,企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积极推行和完善平等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既符合国际惯例,也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十年前,我们在贯彻《劳动法》时把签订集体合同作为工会工作的“牛鼻子”,这个提法,现在仍不过时。

集体合同制度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工会突出维护职能,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首先是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劳动关系说到底是利益关系。职工群众的劳动权益和经济利益,主要是在劳动关系的建立、协调和发展的过程中实现的。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适应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改变了过去计划经济体制下单纯用行政手段解决劳动关系问题的作法,通过劳动关系双方自主协调,使大量的劳动关系方面的问题和其它各种利益矛盾,得到及时妥善的处理。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协调稳定劳动关系整个系统工程中的关健环节,这一机制建立的如何,对劳动关系的协调稳定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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