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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2年0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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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计生委

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不得再生二胎

本报讯 近日,西安市计生委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生育证办理工作的通知》,其中明确规定,即使符合再生育的政策,但是如果曾经发生过遗弃虐待子女等四种行为,也不得发给生育证。

此次规范中明确提出,即使符合规定可以再生育,但有下列四种行为之一的,不得发给生育证,已经发给的生育证予以收回。

其中包括:弃婴、溺婴或者遗弃、虐待、拒绝抚养子女的;因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规避法律、法规将自己所生育的子女送别人抚养的;有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梁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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