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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2年08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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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药监局:

餐饮服务单位存安全隐患要接受飞行检查

本报讯 据国家食药监局网站消息,近日,国家食药监局发布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暂行办法》。《办法》规定,餐饮服务单位有隐患要接受飞行检查,查前不通知。

为确保飞行检查的突击性,《办法》设立了保密制度。飞行检查的时间、地点、事项,由组织开展飞行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确定。未经飞行检查组组长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检查安排事项事先泄露。对违反有关工作纪律的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

为确保飞行检查的针对性,《办法》规定了四种可以实施飞行检查的情形:一是餐饮服务单位涉嫌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二是餐饮服务单位存在严重食品安全隐患,可能造成严重危害或重大社会影响的;三是餐饮服务单位存在食品安全隐患,可能引发区域性、系统性食品安全风险的;四是其他有必要组织开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飞行检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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