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对工资诉求的职工予以停职有违法律规定
菏泽市曹县某国有公司的15名员工要求涨工资,公司负责人先是认定两名员工代表撺掇工友,将两人停职,其他13名员工向公司提出恢复两人工作的申请,也因此失去工作。
职工与企业之间需要相互沟通,职工对待遇有所诉求,企业对此有何看法,都可以通过协商进行意见交流。如今职工认为有加工资的必要,并推荐两名职工作为代表,不管协商成与不成,都不应对协商的代表进行歧视和打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工资集体协议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也就是说这两名出面协商的职工如果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他就具有合法性,应予以尊重其代表地位。
《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企业内部产生的协商代表参加工资集体协商的活动应视为提供正常劳动,享受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保险福利待遇不变。其中,职工协商代表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企业不得对职工协商代表采取歧视性行为,不得违法解除或变更其劳动合同。”由此看来,企业单方面做出对两名代表停职一个月的处理违反了有关规定,是对协商代表合法权益的侵犯,显然是错误的。如今13名员工向公司提出恢复两人工作的申请,也因此失去工作,这更是错上加错。
职工与企业之间的权力与义务是平等的,在工资待遇方面职工有所诉求,也是正常的。如果这家企业有工会,那么职工可以要求工会出面协商,这是较为妥当的办法,因为可以得到工会组织强有力的保护。如果这家企业暂未成立工会,那么职工可以选派代表与企业进行协商。企业对职工的协商要求应该予以积极响应,并通过协商来谋求共识,这样做有利于企业的和谐与稳定,也能有效维护企业劳动关系的和谐。
这家企业在对待工资协商问题上的做法违反了《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的规定,只能谓之为违法行为。虽然企业逞一时之快,将15名职工予以停职,但不见其赢,只见其输。输就输在持强凌弱,输就输在有法不依,输就输在于法有违之上。
(曾志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