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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2年10月22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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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违纪员工喝脏水吃狗粮构成侮辱罪

百事通先生:

一周前,我所在公司经理李某得知我上班期间未请假即外出购买零食后,遂以我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先是对我一顿臭骂,接着召集员工,要我当着大家的面喝洗过杯具的脏水,并吞食守卫公司的狼狗吃剩的狗粮。如我不从,便当即辞退。迫于无奈,我只好含泪接受。事后,我曾要求有关部门追究李某的刑事责任,却被告知李某对我的处罚是一种教育、管理行为,只不过存在过激之处,其应当向我赔礼道歉乃至赔偿精神损失,但并不构成犯罪。他们这样做对吗? 员工:小肖

小肖同志:

李某的行为已经涉嫌侮辱罪,必须受到刑事处罚。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对用人单位侮辱劳动者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劳动者有违纪行为存在,也必须通过合情、合理的正当手段处理,如果因之触犯刑律,同样必须受到制裁。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以其它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李某的行为已与之吻合:一方面,李某已实施侮辱行为。虽然李某没有使用暴力,但其利用自己作为经理的特殊身份,以不服从便当即辞退相威胁,使你迫于压力而不敢反抗,实质上就是一种精神强制,即属于“以其他方法”。另一方面,李某的侮辱行为是在“公然”状态下进行。公然侮辱是指当着第三者甚至众人的面,或者利用可以使不特定人或多数人听到、看到的方式,对他人进行侮辱。而李某召集员工到场观看,无疑当属其列。再一方面,你的人格尊严与名誉已被贬损和破坏,事实上你的名誉也已因之受到伤害,精神也遭到折磨,并表现为“严重”。而李某明知让你当众出丑,会对你的人格、名誉导致侮辱、丑化,却为一己之私利而置之不顾,主观恶意十分明显。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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