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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2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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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12月1日起施行

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

本报讯 据国土资源部网站消息,近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签署国土资源部第55号令,发布《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办法》明确了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作用、编制要求、报批程序和实施管理措施,自12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矿产资源规划包括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包括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设区市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国土资源部应当依据国家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一定时期国家关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重大部署编制矿产资源专项规划,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同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期限为五年至十年,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期限根据需要确定。

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负责人表示,《办法》主要是确立了矿产资源规划的地位和作用,明确了“四级两类”规划体系、各级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权限及规划编制的内容与要求,制定了5项规划实施管理制度,明确了违反规定的法律责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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