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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2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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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流动人口可与当地居民享同等计生服务

本报讯 陕西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日前通过了新修订的《陕西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与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对遵守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在子女上学、申请廉租房和公租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陕西省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修订的办法规定,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各类开发区、住宅区、企业、集贸市场等地,可以建立基层计划生育协会,制定计划生育公约,实行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协助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办法还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流动人口与户籍地人口享有同等的宣传教育、技术服务、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奖励优待、便民维权等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实现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将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这一办法还规定,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独生子女户和农村双女户,在子女入学、公租房、廉租房、公共就业服务等方面给予优先、优惠的照顾。 (许祖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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