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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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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给井下员工办保险罚保险费2-5倍

本报讯 即日起,我省开始在安全生产领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以前,较为“粗放”的处罚措施,今后,有了更为规范、有利阳光执法的细条条,不同违规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级危害程度差异,将分情况进行处理。

按照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尤其是煤矿企业,还应当为煤矿井下作业的职工、建筑施工企业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一旦违反此项规定,未给井下职工和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的,将对相应单位处以应当缴纳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2-5倍罚款。 (赵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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