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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年05月08日
综合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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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医保定点药店须24小时售药

本报讯 西安市人社局日前下发《西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定点零售药店,须确保具有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的能力,设有夜间购药窗口或值班电话;营业时间内,至少有1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

《实施细则》指出,定点零售药店须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已通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正式营业超过1年以上;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近1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药械安全信用等级评定为守信等级。

定点药店的经营药品品种,不能少于1500种,并要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确保24小时不间断提供服务的能力,设有夜间购药窗口或值班电话;所经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数,应占其经营品种总数60%以上,药品按规定分类摆放,计生用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应实行专区或专柜管理,药品区与非药品区相对隔离,采用不同收银通道,单独收银。

在营业时间内,定点药店至少要有1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在岗,营业人员须经市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培训合格,在经营中能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用法、禁忌及注意事项,并持证上岗。

《细则》规定,定点药店出现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夜间拒绝为参保人员提供配药服务,及利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卡,采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等行为,将受到通报批评、扣除质量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定点资格。但是部分经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营养保健品,可刷卡购买。

人社部门将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取消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定点资格。 (孙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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