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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年06月04日
工会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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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工会要有其名更要有其实

最新调研报告显示,富士康员工只有44.5%的人知道工会会员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工会干部的权利;64.3%的工人不知道集团工会主席是谁,更有82.5%的工人不知道基层工会小组长是谁。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如今工人不知工会主席,员工不知工会小组长,这样的组织结构如何履行工会职责?《工会法》第六条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如今工人不知工会干部,如何向工会申诉自己的要求?工会干部不知工人,如何倾听工人的疾苦?于是我们不得不看到这样令人尴尬的局面:身负维护职工利益的富士康工会在行使维护职责时居然显得如此软弱无力。调研表明,在有投诉经历的人中,56.1%的人反映投诉的问题“很少能得到解决”或“全部都得不到解决”,且有47.4%的人在投诉问题后曾经遇到“老大”(即上级主管)的“打击报复”。工会本应该是“职工之家”,在这个家中,受到不公平待遇的职工本应该得到工会的支持与帮助,如今不但得不到应有的帮助,反而因此遭致打击报复,这个家能说是温暖的吗?

企业成立工会容易,但要发挥工会作用却难,其中的关键是:企业如何正确看待工会组织的作用。《工会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也就是说,凡在中国境内的企业,都有成立工会组织的义务和责任。一些企业迫于国家法律的规定不得不成立工会,但其成立工会的目的却是将工会当作应付法律检查的应景之作。在这样的思想观念下,虽然名义上有了工会组织,但缺乏了工会开展工作的实际内容,这样的工会至多只能谓之“徒有虚名”而已,因为只有工会之名而无工会之实。

工会组织开展工作有具体的内容、严密的程序和严格的要求,首先就要求工会主席做到“表身份、明职责”。

工会负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职责,国家对工会履行维护职责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证,如今一些企业工会未能发挥其职能,原因还在于企业对工会组织持有不正确的态度,他们只乐于将工会当花瓶,而不是积极为之创造开展活动的条件。对不能发挥作用的企业工会组织应该予以整顿,而整顿的基本做法就是让会员充分行使其选举权、被选举权和决策权,也只有通过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信任的工会领导班子,才能为工会组织作用的发挥打下坚实的基础。 (曾志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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