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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年06月08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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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对违纪职工无罚款权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五年前废止

开会迟到被罚款

小甘是2010年1月到一家饭店做服务员,在签订劳动合同时,饭店让其在劳动合同附件中承诺:如本人未能履行职责,导致饭店物品缺失或违反公司管理制度,愿意接受公司按对等损失的2倍予以罚款。2012年5月,该饭店以小甘开会迟到两次为由,从其工资中扣除200元罚款。今年4月,小甘因合同到期后提出辞职,并要求返还罚款。

仲裁中饭店指出,小甘开会迟到,违反公司管理制度,饭店按合同约定予以罚款,合理合法。

仲裁认定罚款无据

仲裁委审理认为,原《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对于违反规章制度的职工可以进行罚款。但2008年1月15日国务院颁布第516号令明确废止该条例,并规定以《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代替。由此,企业丧失了罚款的权利。

再者,《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用人单位在制度、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劳动纪律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代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但该饭店制定的规章制度未履行上述程序,且小甘向饭店做出有关承诺是在订立劳动合同时附加的不平等条件,故裁决支持小甘的申请请求。

企业对职工无罚款权

仲裁委在裁决中提醒用人单位,因企业曾经行使的罚款权已不复存在,如果现在还采取这样的措施约束、惩处职工,将面临相关条款被认定无效,或额外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一系列风险。因此,无论从管理的有效性、实用性与科学性的角度看,还是从合法性来看所以企业应当摒弃“罚款”这类简单粗暴的方式方法,而选用风险更小更有利于促进劳资关系和谐的管理模式。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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