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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年07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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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标准执行遭遇“打折”

多地一些企业找对策规避《劳动法》相关规定

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也就是在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国家强制规定用人单位必需支付的最低工资报酬。

7月1日起,江苏、四川和辽宁又一次上调了最低工资标准,至此,从全国范围看,2013年以来,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已经达到了18个省市。最低工资的标准是上涨了,在各省市的具体执行情况怎么样呢?

河南:年长员工及特殊人群最低工资标准难获保证

今年61岁的闫大姐,在郑州金水区做了四年的环卫工作,以往每月都会按时领到工资,数额都是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但今年调整后,闫大姐却依然领着1080元的老标准。

闫大姐说,一开始,都不给俺涨,当时跟俺说,人家发了咱也发;人家不发,咱不发。后来不知谁往上反映了,两个月都没给俺发,后来又给补上了。

采访中记者发现,环卫、保安、餐饮等行业部分工种的月工资通常仅维持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水平,而部分“40”、“50”人员及特殊人群,最低工资标准也很难保证。

江苏:延长劳动时间稀释劳动者工资

在经济较发达的东部地区,最低工资的执行过程中又有怎样的问题呢?

作为华东最大的劳务集散地,眼下的安德门民工市场正值淡季,可各家中介的窗口前仍密密麻麻贴着各种招聘信息,而且,几乎所有岗位工资都在2000元左右。这是否意味着,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失去了意义?

在市场内待了十来年的办公室主任袁亮,深谙当中的招聘技巧。他说,来招工的很多是劳务派遣公司,开出的工资很诱人,但若如果是按正常的8小时上班,根本拿不到。

袁亮说,有的岗位工资,可能把每天加班或者是月休、休息天不休息的加班工资也加到里面去了,看上去是大大超过最低工资标准。

经他这番指点,记者重新研究招聘信息后发现,这样虚高的岗位还真不少:“超市促销员,单休,2000元左右”、“电子操作工,月工资2600元,工作11小时”……

根据江苏省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是,一类地区13元。很显然,王师傅的这工资标准也在最低线之下。

江苏的做法是通过延长劳动时间,稀释劳动者的工资,看来,在经济发达地区,最低工资标准执行起来,依然有问题。

员工成本上升企业采取多种政策规避“最低工资”上调

面对最低工资标准的上调,一些企业老板也显得比较抵触,河南新乡市某物业公司负责人王先生给记者算了一笔账。

王先生说,他们公司一共有120名保安,每名保安增加160元,那么一个月公司要多付职工工资19200元,一年就是230400元,加上职工社保的比例也要相应增加,一年的成本就增加30多万。

河南省人社部门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最低工资标准难执行河南各个县区都不同程度存在,政策规避形式更是多种多样。

工作人员说,小的用人单位、小作坊之类的,所谓的四小企业,有时候达不到这个标准。另外一个规避(政策)可能是计件工资,像推销员、业务员之类的,你没完成我们的业务,所以你拿的是基本工资,可能很少。你最终拿不到最低工资标准。

尽管人社部门的工作人员也提醒说,只要不执行法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当事人可以举报用人单位。但毕竟多数的当事人都有“人在屋檐下”的心理,因为可能你这一次举报了雇主,下次雇主就想着什么法子把你给炒鱿鱼了。所以,会通过举报来达到最低工资的员工可能不会太多。

有标准,但是执行难,这是河南的情况。不仅在中部地区,在甘肃等西部省份,也同样存在着类似的情况,个别用人单位在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时缺斤短两。

用工单位拒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违法成本过低系主因

看来在全国各地,或是暗度陈仓,或是明目张胆,总有那么一些用工单位不依法执行最低工资标准。而之所以他们敢如此,大概是因为违法成本过低。而在被雇佣员工来方面,就是维权成本过高。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劳动人事部部长、劳动法专业律师杨保全说,维权成本高是制约员工拿法律手段来维权的一个重要原因。 (郭钟)

编后

今年1月1日起,我省新执行的最低工资标准为1150/月、1050元/月、950元/月和870元/月四个档次,在全国18个已上调最低工资标准的省市中,我省排名靠后。鉴于此,我们更应该守护最低工资标准底线。

“最低工资标准”是职工付出正常劳动应获得的最低工资收入,不包括加班费和降温费等福利收入。可现实情况是,一些岗位,特别是吸纳4050人员再就业的岗位,用人单位将各种福利叠加凑足最低工资标准额度,并将此定格为职工工资标准。还有一些用人单位,表面上响应当地人社部门涨工资要求,为职工上调了工资标准,可又变相延长劳动时间,让劳动者收入付出比打了折扣。因此,我们期望劳动部门和工会组织,强化检查和督导,保证最低工资标准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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