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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年07月12日
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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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是劳动应有的“体面”

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已经推行了近6年,尽管其间又有多部相关法规出台,但执行情况很难令人满意。记者调查发现,除了少数事业单位、外企执行情况良好,更多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基本停留在口头。”

按照劳动法等相关法规,劳动者的休假权受到了用人单位的侵犯,既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看起来途径很多,只不过要闹上公堂,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脸面可就撕破了,即便赢得了一时,恐怕也会“后患无穷”。就像那名自称从未休假的公务员所说,“跟领导讲《劳动法》,你还想不想进步了?”更何况,公务员所处的环境还属于各方面制度相对完善的,对于一些小私企工作人员,或者是个体工商户内的打工者,他们的情况可想而知了。

所以说,制定了法律法规并不意味着大功告成,要想打消劳动者的后顾之忧,还得有更细致的制度设计。正如报道中提到的,外企职工享受带薪休假权的情况普遍较好,这得益于一种“休假信息录入系统”,帮助劳动者在请假的时候不用直接面对本部门的管理者。

当然,要想维护劳动者的带薪休假权,小修小补的作用有限关键还是树立一种权利意识,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当重视法定的休息权。包括此前的一些报道,公务员无法享受带薪休假的情况很多,这是很值得整个社会,尤其是管理部门警醒的。 □娄士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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