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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年0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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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欢喜东家忧 最怕实施打折扣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实施中的观察和思考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在7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目前资强劳弱的情况下,无疑在当前的劳动关系层面上“一石激起千层浪”。而据记者近期的观察了解,对于劳动者利益的源头维护而言,这无疑是看得见摸得着的一桩好事,但对于能否从冰冷的条文,转化为现实还有待落实。而此法在目前施行起步阶段中,无论对于劳务派遣企业、用工单位,还是对于派遣用工和劳动监察执法部门,四个方面各自均共同表现出了一种“喜忧各半”的情绪,对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也亟待各级劳动和工会领导认真研究予以解决。

劳务派遣公司:面临洗牌重新整合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的修改主要针对社会各界诟病已久的劳务派遣问题,劳务派遣公司的老板们对此最为敏感也就不在意料之外了。

西安一位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老板周先生告诉记者,对劳务派遣企业实施行政许可,提高劳务派遣企业的设立门槛这是好事,一部分效益不好或者没有实力完善设立资质条件的,就会被自然淘汰了。但是大部分劳务派遣企业,按照目前要求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标准来检查衡量,这个门槛其实并不是什么问题,一般都不难达到,只是需要完善手续,即使达不到标准的,按照要求完善条件也并不是难事。

周老板告诉记者,该公司的90%的劳务派遣用工且不说是都在用工单位的主营业务岗位上,至少也可以说他们都在目前的岗位上长期工作,按照《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其中规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原则,那么这些派遣用工也都应该被用工单位吸纳,直接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于是,对于劳务派遣企业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绝大部分派遣用工被用工单位直接接纳为劳动合同工以后,他们就没有了多少生意可做,面临的要么是关门,要么与其他公司进行整合,否则将无法保持正常运转,更无效益可谈;第二种情况,用工单位大量裁员,必然要向他们大量辞退派遣用工,而他们这些专门从事劳务派遣的企业,相信大部分企业的情况都一样,并无实体,面对这种情况,肯定无法大量安置被辞退的派遣用工,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这些劳务派遣公司必然会再次辞退这些派遣用工,那么新的就业问题和矛盾就会产生。所以,保证用工单位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修正案)》过程中,不随意剪裁人员或者辞退派遣用工与贯彻执法同等重要。

(下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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