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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年07月22日
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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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过劳死”,制度法律须跟进

据媒体消息,6月17日,安徽小伙李哲高温下加班12小时死亡,生前多次预言自己会“累死”。近年来,“过劳死”现象频现报端,而令人遗憾的是,目前我国的医学和法律对“过劳死”均无清晰界定,让“过劳死”陷入维权困境。

这些年轻员工猝死事件,让“过劳死”一次次进入公众视野。据《中国青年报》报道,有统计显示,巨大的工作压力导致我国每年“过劳死”的人数达60万人,中国已超越日本成为“过劳死”第一大国。这样算来,每年“过劳死”超过60万人,意味着平均下来,每天约超过1600人因劳累引发疾病离开这个世界。近年来,“过劳死”不仅威胁着中国生产一线上劳作的普通职工,还呈现出逐渐向高科技领域、“白领”阶层蔓延的趋势。“过劳死”给社会敲响了沉重的警钟,也让现行的劳动保障制度遭到严峻拷问。

中国正在向城市化和社会化过渡,转型期间,各种竞争压力急骤增加,为了保持社会的高速发展,不少紧缺人才被透支使用,无论在精神上还是在身体健康上都面临着巨大的冲击。更有不少企业,将员工是否经常忘我的加班劳动作为考核参考项,那些“不辞劳苦”、“废寝忘食”的员工经常被当作典范加以鼓励和赞赏,反之则多少会被认为没有将工作放在第一位,而遭遇领导的冷眼。

三国时期的诸葛亮“鞠躬尽瘁,死而后已”就是“过劳死”的典型例证。但是,人们在谈论这件事的时候往往侧重于他勤于国事、为国尽忠的优良品格,却忽视了他的死因以及他的故去对国家所造成的巨大损失。劳动者不仅创造财富,他们本身也是社会财富中最为重要的一部分。如果不能给予劳动者很好的保护,让他们做无谓的牺牲,则会给家庭和社会带来巨大的创伤。

避免“过劳死”惨剧的发生,首先得有法律制度上比较完善的设计。我国还没有将“过劳死”纳入职业病的范畴,《职业病目录》共计10大类110余种,但“过劳死”未列其中。《工伤保险条例》虽然规定突发疾病死亡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根据这一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也就是说,如此严格的时间和地点规定,不少“过劳死”的劳动者是很难按照工伤来索赔的。其实,制度也好法律也罢,一方面要体现保护弱者的宗旨,另一方面要与时俱进。既然“过劳死”已然成为影响劳动者体面劳动和社会和谐的大问题,那相关制度和法律为何还原地踏足呢? (钱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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