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的亮点与难点
今年6月13日,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四部门联合发布《违规发放津贴补贴行为处分规定》,该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这一即将施行的部门规章,能否有效治理当前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的各种津贴补贴的“灰色收入”问题,回应社会对公职人员收入不透明、不公正的意见,值得关注。
该规定共18条,性质上是部门规章,位阶属于行政规章,还算不上法律法规,只在行政诉讼法上具有“参照”的效力。从行政法的角度来分析,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第一,适用范围广泛,责任范围扩大。适用范围决定有效范围。本规定第2条明确定义所称“津贴补贴”的范围: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离退休人员补贴、改革性补贴以及奖金、实物和有价证券等。第二,列举详细周全,具有可操作性。本规定第4条有12项,具体列举了11种典型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的情形,最后是一个兜底条款“其他违反规定发放津贴补贴的”。这样,一方面具体清楚,具有可操作性,一方面又周延其他未能列举的情形,避免列举式立法的“挂一漏万”的弊端。
但从法律角度看,该规定不无问题。作为一个部门规章,其法律位阶过低,在诉讼制度上只具有参照效力,面对复杂艰巨而普遍的违规发放津贴补贴问题,可能显得力有不逮的问题。因为部门规章只能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有效,应当在将来摸索成熟的情况下,尽快上升为行政法规或者法律。 (龙凤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