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我省出台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实施意见
本报讯(赵蕾)《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并于10月20日下发施行。
在低保对象的认定条件上,《实施意见》新增了低保“财产条件”的概念,将“财产”列入与户籍、收入并列的三个基本要件。比如:拥有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除外)、船舶、工程机械以及大型农机具的,拥有两套(含)以上住房,且人均拥有建筑面积超过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将不得纳入低保。这些认定条件的设置,将有效遏止“开豪车吃低保”、“住豪宅吃低保”等不公平现象的发生。
在申请程序上,提高了受理权限,将原来可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受理低保申请,统一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有助于减少优亲厚友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在审核审查的要求上,比过去更为严格,明确规定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申请低保家庭逐一入户调查,县级民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入户抽查。在规范管理和监督的落实上,要求建立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民委员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的备案制度,建立低保对象的家庭成员、收入状况、领取金额等在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进行长期公示的制度。
《实施意见》规定,要切实保障基层工作经费,低保工作所需经费要纳入地方各级财政预算。省财政今年列支1500万元,用于对财政困难地区的补助。《实施意见》将对实现就业或接受扶贫开发项目取得收入尚不稳定,且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保家庭,继续实施“渐退帮扶”。将城市低保家庭给予的“渐退帮扶”期由3个月延长到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