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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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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内商品房交易五证原件须在售楼现场展示

本报讯(李明)28日,省住建厅发出通知,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商品房交易秩序,切实维护购房者合法权益。对未达到相关条件的开发项目,严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通过的商品房预售项目(楼栋)应在24小时内对外公布。

省住建厅要求,各地房产管理部门要按照法定程序和许可条件,严格执行商品房预售许可制度。对未达到相关条件的开发项目,严禁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审批通过的商品房预售项目(楼栋)应在24小时内对外公布。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内部认购、交纳诚意金(包括认订、登记、内部预订、选号)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

房地产开发企业要严格执行商品房预(销)售合同网上备案和商品房交易信息公示制度。所售楼盘《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五证原件必须在售楼现场显著位置展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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