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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3年11月07日
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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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关系的思路

没有和谐的劳动关系,就没有和谐的社会,而不能充分保护职工利益甚至剥夺职工利益的劳资关系,是不可能发展为和谐的劳动关系的,也不可能支撑经济、社会的长期和谐发展。如何妥善解决国有改制企业劳动关系问题,切实有效维护职工权益,这对我们提出了极为迫切的要求。

一、以“法”为保证,落实“法律、法制、法规”,建立援助通道。

要协调劳动关系,解决劳动关系中诸多问题,维护好职工利益,关键在于首先要建立法制化的维权模式,紧紧抓住“以法为据,依法办事,立法参与”,建立协商、调解、参与仲裁、提供法律援助为基本内容的维权新机制。一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过去劳动仲裁中,多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证据规则,这使处在弱势地位的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举证遭遇许多困难。为了维护职工利益,在举证上要实行责任倒置,强制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防止由于企业与职工之间在证据收集等方面相差悬殊而产生不公平。二是多为职工说话。职工相对企业来说具有从属性,在审理中既要考虑到劳动争议案件涉及企业经营管理主权与职工权益的冲突,做到平等对待,又要坚持保护弱者即职工的权益。三是提高职工法制意识。

二、以“联”寻优势,多方“联合、联系、联网”,创新维权平台。

一是创新领导机制。成立维权工作领导小组,由企业党委分管,当地政府联系企业工会,各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形成新的维权管理组织。二是共同管理,强化内部维权职能。工会要坚持和完善以职代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业民主管理制度,积极与企业行政沟通,搞好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加大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力度,并加强源头参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规范运作。三是构建社会化维权网络。建立在党委领导由工会倡导、党政各方及社会各方面支持,依法行事,共同维护,合作共赢的维权机制,确保在职工劳动就业、工资福利、安全生产、文化教育等方面联手开展工作。

三、以“助”谋和谐,积极“帮助、援助、救助”,立足全面维护。

围绕劳动关系建立、运行、监督、调处和补救各个环节建立职工保护机制。一是企业改制,在处理劳动关系时积极帮助职工抓好合同的签订工作。以合同形式规范劳资双方权利和义务,对企业单方面提出的规定,要加强调查论证,积极协商,弃除侵害职工权利的“霸王条款”,进而杜绝“霸王合同”的出笼。二是在劳动关系运行过程上抓协商,通过建立相应的保障制度,解决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

四、以“协”为基础,加强“协调、协商、协作”,发挥工会作用。

随着国有企业不断改革改制和进行资产重组,职工队伍构成、分布发生了极其深刻的变化,各方面矛盾和利益冲突不可避免,作为劳动关系一方代表的工会,就要走在最前面,担起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协调劳动关系的重任。一是搞好宏观参与。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应的保障机制,搞好养老、失业、医疗、低保、工伤、生育等保险法规政策落实,注重拓宽和疏通参与渠道,推动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与失业保险并轨,解决并轨人员的经济补偿、企业拖欠职工债务的认定与偿还、保险关系的接续等问题。二是加大工资集体协商力度。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增强职工群体对劳动力价格和劳动力市场相关信息的认知水平,并注重企业方及工会方协商主体、现实地位的平等性、知识素质平等性和权利义务的平等性。三是积极推进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建设。加强三方协商的实效性,建立三方人员组成的专业化内设机构,如劳动争议委员会、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委员会等,赋予一定的职权。工会组织只要切实担当起职工权益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角色,切实表达职工意愿,就能真正履行工会使命,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维护,进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发展。

(薛政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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