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我省规范高校财务行为
本报讯 11月13日,记者从省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陕西省高等学校财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教育厅制定的《办法》共14章、90条。《办法》已经于今年8月12日正式印发,从9月1日起施行。
据介绍,自《办法》实施日起,高校财务工作转变传统的单纯负责报账、记账、算账的功能,原则上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财务工作实行校(院)长负责制,成立财经委员会(领导小组),研究审议重大经济事项,为学校决策提出意见。学校所属非独立法人单位不得单独设置财务机构和会计账簿。高校在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正式批复预算后1个月内,按照预算管理程序批复或据实调整校内预算。年度校内预算调整时间间隔不得低于3个月。
高校所有收入纳入预算,统一账户核算和财务管理,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不得设立“账外账”和“小金库”。建立各项支出校(院)长授权审签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结算,确保在规定期限内归还。借入款项要经过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
此外,高校制定和落实经济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建立经济活动风险定期评估检查机制。聘请法律顾问,对学校经济合同进行合法合规审查,维护学校利益。涉及500万元以上的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除经过学校论证、审查、决策、内部公开程序外,还应当报告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积极推进财务信息校内公开和向社会公众披露。建立年度内部审计制度,并对学校所属独立法人单位进行年度经济责任审计。 本报记者 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