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我省公共停车场将向公众开放
不得交由特定用户专用
本报讯(李媛)近日,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省城乡住房和建设厅联合召开《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和《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这两部条例分别于2013年12月1日和2014年1月1日施行。
《陕西省城市公共空间管理条例》于2014年1月1日施行,《条例》规定,公共停车场应当向社会公众开放,不得交由特定用户专属使用。公共停车场投入使用后,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范围内设置道路停车泊位,确需占道设置的,由城市公共空间主管部门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管理权限合理设置,但不得影响行人和车辆通行。
新建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我省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小区周边道路具备夜间等时段性停车条件的,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提出夜间临时停车申请,经所在地城市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后,设置夜间临时停车场,并明示停车时段、区域和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