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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14年02月18日
社会·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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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平南“枪杀孕妇”警察胡平一审被判死刑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下午就平南县公安局警察胡平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胡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

2月13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平故意杀人一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平原系广西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警察。2013年10月28日,胡平携其配备的“六四”式手枪到平南县大鹏镇协助湖南省新化县民警调查案件。当日19时许,三人结束工作后到大鹏镇“兄弟酒家”吃晚餐,胡平违规饮酒。21时许,醉酒后的胡平乘车返回平南县城,途经大鹏镇新塱街时,胡平要求下车并在街道上吵闹滋事。22时许,胡平在街道上掏出其佩戴的“六四”式手枪开了一枪,随后进入被害人蔡世勇、吴英(孕妇)夫妇经营的“老牌螺蛳粉”店内,询问是否有奶茶,听说没有后,胡平用枪拍打餐桌,接着持枪向店内天花板开了一枪,还持枪指着正在店内吃米粉的客人头部。当吴英再次说没有奶茶时,胡平持枪朝蔡世勇、吴英夫妇连开三枪,击中吴英的头部、手部及胸部,致吴英严重颅脑损伤死亡;击中蔡世勇右肩,致蔡世勇轻伤。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平身为警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带枪支酗酒,酒后滋事,持枪朝他人射击,造成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胡平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 (张周来 潘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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